第二條 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步審查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經濟貿易、勞動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配合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由申請人自愿提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認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擬將其注冊商標申請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陨虡俗院藴首灾掌疬B續使用滿3年并繼續有效;
。ǘ┰撋虡藶橄嚓P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ㄈ┥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ㄋ模┥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廣東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
。ㄎ澹┥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注冊,并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暾埲私3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
。ㄆ撸┥暾埲司哂薪∪纳虡耸褂、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暾埲说馁Y格證明;
。ǘ┥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
。ㄈ⿴в性撋虡藰俗R的商品實物照片;
。ㄋ模┥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ㄎ澹┥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和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注冊情況;
。ㄆ撸┥虡耸褂、管理和保護情況;
。ò耍┰撋虡藢S脵嘣馐芮趾Φ那闆r;
。ň牛┳C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商標注冊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擬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舉行聽證會,聽取其陳述、申辯。
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審核期間,應當征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經濟貿易、農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省消費者委員會和廣東商標協會、省質量檢驗協會等專業協會的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少于25人,按單數確定。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熟悉有關商標、產品質量管理等法律法規。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對照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評審著名商標,應當有4/5以上委員出席。
評審著名商標,應當采用實名制方式投票表決。
獲得2/3以上出席評審的委員表決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認定的,應當回避。
申請人認為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評審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有關決定應當告知申請人。
被申請回避人員在評審委員會主任或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擬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認定前公示。自公示發布之日起15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對未予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認定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認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需要保留著名商標資格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辦理,與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辦理相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其著名商標于轉讓時失效。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著名商標的變更申請:
。ㄒ唬┲虡怂腥艘婪ㄗ兏Q、住所的;
。ǘ﹪曳、法規、政策調整使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品名稱或者類別發生改變的;
。ㄈ┲虡怂腥诵枰黾踊蛘吒鼡Q的商標與原認定商標的主體部分基本無差別的。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字樣及其標志。
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字樣及其標志。
廣東省著名商標標志樣式和使用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足以引起公眾誤認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登記;已經核準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核發執照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著名商標認定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二十三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廣東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ㄒ唬┮云垓_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著名商標認定的;
。ǘ┱J定為著名商標的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ㄈ┰谥虡擞行趦,著名商標認定商品長期停產,或者銷售量、營業收入、納稅額等相關經濟指標嚴重下降,在廣東省同行業中不再具有領先地位的;
。ㄋ模┏街虡苏J定商品范圍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字樣及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ㄎ澹┮驀乐剡`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ㄒ唬┍徽J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注銷的;
。ǘ┥虡俗匀俗兏,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
。ㄈ┲虡擞行跐M未延續的;
。ㄋ模┍徽J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發生轉讓而未重新申請認定的;
。ㄎ澹┲虡艘婪ū怀蜂N的。
撤銷或注銷著名商標,應當收回《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自撤銷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3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侵犯他人著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幎ㄊ芾砗蛯彶橹虡松暾埖;
。ǘ┎话凑找幎ㄌ峁┯嘘P數據資料的;
。ㄈ┻`反法定程序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的;
。ㄋ模┪匆婪男兄虡斯芾砗捅Wo職責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消其委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ㄒ唬┧较陆佑|申請人的;
。ǘ┦帐芾﹃P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ㄈ┫蛩送嘎吨虡说脑u審情況的;
。ㄋ模┎荒芸陀^公正履行職責的;
。ㄎ澹o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有關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在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和廣東商標網上發布。
申請人可以免費從上述網站下載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申請表》。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認定的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