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登記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登記事項
名稱、住所、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 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 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營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備齊有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營業單位開業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資金數額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
(4)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主體資格證明;
(6)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
(7)營業單位地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營業單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變更登記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如申請人同時申請多項變更登記,可將相同的文件合并為一份。
辦理程序
領取《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備齊有關文件,申請變更登記→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營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組建單位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變更名稱
(1)營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2)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單位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營業單位辦理變更名稱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因所屬法人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營業單位名稱的,提交隸屬法人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隸屬法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營業場所
(1)營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2)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單位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營業單位辦理變更營業場所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變更后營業單位地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經營范圍
(1)營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2)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單位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
(4)隸屬法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隸屬法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負責人
(1)營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2)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單位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營業單位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原任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負責人登記表》(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資金數額
(1)營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2)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單位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營業單位辦理資金數額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營業期限
(1)營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單位加蓋公章);
(2)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單位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營業單位辦理營業期限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隸屬法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隸屬法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銷登記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營業單位注銷登記申請書》→備齊有關文件,申請注銷登記→領取《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注銷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
(2)營業單位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營業單位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4)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債權債務清理文件;
(5)營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度檢驗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辦理程序
企業提交年檢材料→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企業年檢材料→企業繳納年檢費→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年檢應提交的文件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4)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隸屬公司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加蓋公章);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本指南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編制,如有變化,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調整。